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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取消资质核准 实行备案制度

来自:www.zhuangyi.com日期:2017-04-19 23:21:36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同时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评估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市房产局向兰州市各房地产估价机构转发了省住建厅《关于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估价机构认真贯彻和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同时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评估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市房产局向兰州市各房地产估价机构转发了省住建厅《关于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估价机构认真贯彻和执行。

    一是实行备案制度。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二级(含)以上备案标准的,到兰州市政务大厅房产局窗口提出备案申请,并填写《甘肃省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表》,审核后,由企业持市房产局报备意见到省政府政务大厅提交,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三级(含)以下备案标准的,到兰州市政务大厅房产局窗口填写《甘肃省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表》进行审批备案。

    二是继续执行《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同时,房地产评估机构开展法定估价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房地产估价师承办,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估价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估价师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委托人不得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三是资质核准与备案制度衔接。对于已取得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原资质继续有效;资质有效期满30日前,应向兰州市政务大厅房产 局窗口提出备案申请,符合条件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核发备案证明,标注对应等级,原有资质证书收回。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的发放方式仍按原资质证书的相关要求执行。逾期未申请的,不得开展房地产估价业务。对于已取得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申请办理变更事项时,不再颁发资质证明,改核发备案证明。对于现有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后未达到资质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不得开展房地产评估活动。

    四是估价人员继续实行准入类管理制度。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估价人员继续实行准入类资格管理,管理机构、管理办法保持不变,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各类房地产估价业务都应当由2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承办和签署房地产估价报告。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资产评估法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转自《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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