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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七里河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接到消费者李女士投诉,称其于2017年5月在七里河区某房地产营销中心人员散发的某房地产项目广告引导下,同他们签订一份《购房合同》,此后交付购房款1624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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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李女士经过多方查询发现该房产公司出售的房子不是商品房,购买后无法立即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不具备法定销售条件(此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李女士找被投诉方要求退还162487元房款,被投诉方拖延并变相拒绝。
兰州装修公司了解到:七里河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取证。
经查,消费者李女士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被投诉方同意退还李女士交纳的预付购房款162487元,并一次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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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装修公司友情提示:业主在买商品房的时候一定要把开发商情况了解清楚,避免发生不愉快的事情,有事情直接第一时间找相关部门解决问题,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